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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3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送主管機關 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 貫、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 有監察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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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