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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2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 後三十日內,檢具變更事項原因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 前項變更事項應為變更登記者,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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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