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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7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之修正。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決議事項除應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者外,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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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