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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4條

全國性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非全國性勞動 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非全國性之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縣(市)者,以會址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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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