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第14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4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設立之捐助財產現金總額,須達足以辦理設立目的事業 所需之經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設立目的核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 者,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在直轄市或縣(市)者,由地方主管 機關定之。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 務,前項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