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 第12條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2條

粉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 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 三、混合設備。 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