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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 第17條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7條
固形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 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 三、調勻設備。 四、煉合設備。 五、模製設備。 六、乾燥或冷卻設備。 七、定量分裝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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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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