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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6條

油膏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 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 三、調勻設備。 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二重加熱釜;有裝置軟膏管必要者,應設軟膏管封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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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