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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3條

液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液劑調配容器。 二、液劑澄清槽或瓷缸。 三、攪拌設備。 四、過濾設備。 五、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前項化粧品製程有濃縮必要者,應設濃縮(減壓)裝置;有滅菌必要者,應設加壓滅菌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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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