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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未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相關設備者,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說明;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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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