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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2條

執行包裝作業之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自動分裝設備等)。 二、防濕用包裝設備。 三、瓶栓或瓶用封蓋設備。 四、半自動或自動印字設備。 五、迴轉工作臺或普通作業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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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