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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4條

乳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攪拌乳化設備。 二、調勻設備。 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加熱裝置;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有冷卻必要者,應設冷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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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