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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嬰幼兒學習原住民族語言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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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