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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3條

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 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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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