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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二、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 四、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以下簡稱地方通行語):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 前項原住民族文字或地方通行語,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或部落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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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