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第2條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二、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 四、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以下簡稱地方通行語):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 前項原住民族文字或地方通行語,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或部落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