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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前項基金會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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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