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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5條

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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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