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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2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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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