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生產或持有核子原料,應填具附件(一)之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子原料執照。但所生產或持有之核子原料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免於請發執照。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所含鈾、釷成份重量比低於萬分之五者。 二、混合物、化合物、溶液或合金、所含核子原料之重量比低於萬分之五者。 三、核子原料中含鈾、釷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而鈾、釷之總重量不超過一公斤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