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製造鈽輻射源者,應經原子能委員會許可。其持用者,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