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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核子反應器係指: 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反應器。 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以產生動力為主要目的而設計或運轉之反應器。 三、其他核子反應器:不屬於以上兩款之核子反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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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