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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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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應盡量避免由鐵路運送。但必須由鐵路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實施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須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車運送。 二、至少指派護送人員一人,於停車靠站時下車監視,並與車站軍警聯繫。 三、將運送有關資料先行通知鐵路局及沿途軍警機構,並請於各預定停靠站指派軍警注意戒備及與護送人員聯繫。 四、列車抵達目的站時,立即在護送人員監視下提貨,不得進庫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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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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