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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核子燃料係指: 一、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二、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鈽、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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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