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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申請安全管制之核物料輸入輸出者,應檢附其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包括儲存)各一份,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後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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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