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核子燃料執照除應合於
第十四條
之規定外,並應具有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能力。但其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含有鈾-二三五在五百公克以上、鈽在三百公克以上或鈾-二三三在三百公克以上者,其操作、使用、儲存核子燃料地區應設置適當之伽馬及中子監測設備,訂有完整之緊急處理程序,並定期演習。 前項緊急處理程序及定期演習計畫應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