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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有盜失、破壞或其他事故發生時,其持有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先行報告原子能委員會,並於十五日內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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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