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第36條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申請核發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應於初次安放燃料前,填具附件(五)之申請書,並附送載明左列事項之該反應器設施之安全性綜合報告(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核子反應器安全運轉之技術規範。 一、有關設置地點特性之最新資料。 二、核子反應器結構、系統及組合件之最後分析與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方法。 四、核子反應器廠之組織。 五、運轉前檢查計畫及試運轉計畫。 六、正常運轉、維護、監察及定期檢查計畫。 七、緊急事件應變計畫。 前項反應器技術規範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非經以書面報請核准,不得變更。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