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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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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凡操縱或指揮他人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者為核子反應器運轉轉人員,分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 一、運轉員:以手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執行反應器使用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指導運轉員工作。 前項所稱控制裝置,係指操縱此項裝置時,將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反應率或改變反應功率之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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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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