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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 第10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10條
第 二 章 推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
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三條
第九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卸職證件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制作之判決書二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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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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