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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13條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之資格,應就其畢業證書及任卸職證件審查之。但 第四款之資格,並應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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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