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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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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6條
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三條
第四款或第七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職證件及承辦民刑事件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承辦之民刑事件文稿二十件,但必要時,得命 擬民刑判決書各十件,其以兼理檢察職務或兼理司法之縣長資歷審 查者,應呈送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二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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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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