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 第6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6條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七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職證件及承辦民刑事件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承辦之民刑事件文稿二十件,但必要時,得命    擬民刑判決書各十件,其以兼理檢察職務或兼理司法之縣長資歷審    查者,應呈送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二十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