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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12條

第 二 章 推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十一款之資格,分兩次審查,第一次應就左列文 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各科目之專門著作。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須依據中華民國法律編著,並已出版有畢業學校法 科教授二人以上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 三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之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 他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法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 第一次審查合格人員,由司法行政部發給證明文件,分發各地方法院學習 ,其期間及學習辦法,準用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學習規則之規定 ,但該地方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 延長其學習期間六個月或一年。 第二次塵於學習期滿後,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學習期內擬作之裁判書、處分書、原稿及其他稿件共二十件。   二 學習期滿後,由該地方法院長官出具之操行能力及成績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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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的其他條文

第3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資格,應就司法官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審查之。第4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一教授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二民法、商事…第5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一司法行政部派令。二任卸職證件。第6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七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一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二任職…第7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一律師考試及格證書。二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一任卸職證件。二送審查前,最後連續制作…第9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八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一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二任卸職證件,…第10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九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一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二任卸職證件及…第11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十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一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二經律師甄別合…第13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之資格,應就其畢業證書及任卸職證件審查之。但第四款之資格,並應照本規則第…第14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九條之資格,應就任職證件及該管長官出具成績優良證明書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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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