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 第8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任卸職證件。  二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制作之判決書二十件。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