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 第9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9條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八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卸職證件,承辦記錄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承辦之民刑記錄及其他文稿二十件,並命面擬    民刑判決書各十件。 前項第三款面擬民刑判決書,得委託高等法院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