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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7條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  一 律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 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由最後登錄法院或該管上級    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出具之操行優良證明書。  三 最近承辦案件,所擬書狀三十件,及最近一年內承辦案件數目案由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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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