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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提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報告,除另有決議外,按提出之先後依序議決是否受理。 前項審查報告連同關係文件,應於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開會審查前三日分送大法官及秘書長。 大法官對於第一項審查報告得提出意見書,並於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開會前分送大法官及秘書長。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案件時,得邀請對該案件所涉之事項有研究而停止辦理案件之大法官提供參考意見。 前項受邀請之大法官得列席或以書面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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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