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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自指定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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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