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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案件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後,提大法官會議討論議決之。 前項案件資料應於大法官會議前分送主席、大法官及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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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