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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每屆大法官於就任時及每年度終結前舉行之會議,應預定年度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及開會時之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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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