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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公布時,應記載解釋文通過時之主席及出席大法官之姓名。 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前項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並記明提出者之姓名。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內容,表示其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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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