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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聲請解釋案件,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輪分大法官。並於每次大法官會議時,將新收案件之案由,列入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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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