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前二項意見書,應於解釋文草案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五日內提出。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