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大法官分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小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 前項審查報告,由組成小組之大法官簽名。如有不同之法律意見,應附記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