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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10條

審查完竣提出報告後,應即連同關係文件繕印,於開會前五日分送大法官 會議主席及各大法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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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