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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16條

大法官會議紀錄資料蒐集及其他有關大法官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 職員專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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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