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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9條

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事件,不適用聲請解釋之程序,但仍應按收文先 後編定號次,列入報告。 前項事件,由大法官會議交付大法官全體或數人審查,並得限定提出報告 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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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