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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14條

大法官會議討論事件之順序,應按審查報告提出之先後編列,但經會議決 定,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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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