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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 第19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19條
解釋事件之分配審查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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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憲法應由司法院解釋之事項,其解釋以大法官會議之決議行之
第3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命令發生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解…
第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
第5條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聲請解釋不合規定者,上級機關不得為之轉請…
第6條
聲請解釋應以書面說明聲請之事由,必要時並應附送有關文件。
第7條
聲請解釋事件,應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並應於每次會議時將案由列入報告事項。
第8條
大法官會議接受聲請解釋事件後,應即按收文號次,輪次分交大法官一人審查。除不合規則不予解答者,…
第9條
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事件,不適用聲請解釋之程序,但仍應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列入報告。前項事…
第10條
審查完竣提出報告後,應即連同關係文件繕印,於開會前五日分送大法官會議主席及各大法官。
第11條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由司法院院長主席,院長因事故不能主席時,由大法官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2條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
第13條
表決方法,必要時得經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第14條
大法官會議討論事件之順序,應按審查報告提出之先後編列,但經會議決定,得變更之。
第15條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司法院秘書長列席。
第16條
大法官會議紀錄資料蒐集及其他有關大法官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專任之。
第17條
大法官會議得經司法院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或徵詢意見,必要時並得請其派員列席說明。
第18條
大法官會議每兩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20條
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經決議後,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原送機關。
第21條
本規則自大法官會議通過,司法院公布之日施行。
← 第18條
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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