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 第12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12條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 ,取決於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