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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3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命令發生有 無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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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